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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8-08 09:52:04 阅读量:648
2018年和2019年春节期间,张永龙先后两次收受某广告公司赠送面值2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400元;2018年11月和2019年12月,张永龙两次接受某广告公司邀请,分别赴重庆、云南昆明旅游,旅游期间费用共6200元由他人垫付。2020年9月,张永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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