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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纪委监委重要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来源:大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30 11:38:20 阅读量:1010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机关作风,确保常委会工作决策部署和委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及时有效落到实处经常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在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办公室负责落实,各室部、和各纪委负责办理具体督查督办事项。

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负责办理的具体督查督办事项负总责。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央和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纪委监委临时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县纪委常委会决策部署或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委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

委领导在有关文件报告、来信等材料上的批示

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工作程序

登记。凡属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由办公室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交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审批,重要的经书记审批,列入督办事项。

交办。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均由办公室以督办件发承办部门或单位。

承办。承办部门或单位接到督办件后,要明确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落实。

报告。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及时报告。

催办。督查督办人员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督查事项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审核。办公室应按照各项交办要求对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办结情况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补充报告或退回重办。符合要求的,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委有关领导报告。

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办公室要将督查工作全过程的资料立卷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移交机关档案室保管。

五、工作时效督查督办件和专项督查督办件、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无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请示交办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对情况复杂、确有困难不能按要求时限办结的,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向办公室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告办理措施及办结时限,并按阶段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六、督查督办方式

电话督查督办。对一般性的督查督办事项或常规性工作任务,采取给承办部门和单位打电话、询问等办法,掌握办理进度或督促按时办结。

发函督查督办。对重要的或超期未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采取给承办单位发《领导批示办理通知》《督查督办通知》催办函等办法,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

现场督查督办。对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以及情况复杂、久拖不决事项,在发函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现场督促办理;也可以采取暗访等方式,了解掌握办理的真实情况。

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办公室每个月将督查督办情况报书记、副书记审阅,每季度在机关内部公示一次。对无故久拖不决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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