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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办法

来源:大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8-13 09:21:20 阅读量:1108

为加强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县纪委监委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条 成立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组织部、案管室、审理室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巡察办副主任为成员。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明确1-2名机关档案管理员,各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各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档案管理员。

第三条 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谋划、部署推动,研究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学习培训、建章立制、归档整理、业务指导、检查指导、档案室管理等工作。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各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档案的接收、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县档案馆移交。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日常保管、立卷移交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纪委监委机关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纪委监委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作为独立全宗。

第五条 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会议、检查、审理、信访、党务、组织人事、财务会计、机关事务等方面),均由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整理、立卷。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由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负责将检查、审理、转办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进行立卷。

第六条   各类档案按年度立卷归档,归档范围是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需要归档的各类资料。

第七条 每年年初,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对上一年度档案进行归档整理,3月底前完成归档整理工作,办公室审核验收,归档时须按目录清点核对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研究建立电子档案,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归档的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归档的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门别类,科学组卷。案卷标题的拟写要简明确切,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排列顺序逐件填写,要去掉金属物,装订整齐美观,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对所保管的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配置相应数量的档案设备,并逐步配备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遇有紧急事件,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条 每年收进的案卷,必须编制案卷目录,根据需要可编制专题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为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要建立严格的档案借阅审批手续和借阅登记制度。外单位使用纪检监察机关档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借阅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应及时、准确统计,明确记载,并按规定向县档案馆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第十四条 委机关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后的借阅办法由委机关与县档案馆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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